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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知识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一般条件
(1)有广东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2、特殊条件
(1)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领取申请表格;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事实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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