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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同盟义务工作者协会服务工作条例

[ 来源:小倩 | 作者:不详 | 时间:2006-9-14 | 收藏本文 ]
  

1、志愿者必须在爱心同盟义工组织的活动中才能使用爱心同盟义工的名义、标志。

2、志愿者在爱心同盟义工组织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爱心同盟义工章程及相关制度,配合服从现场有关部门的协调指挥,活动时必须配戴爱心同盟义工统一制作的义工证。

3、“爱心同盟义工”在开展活动时以组为单位,由各组长或者理事会理事担任负责人。

4、小组负责人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小组成员的监督,如有违纪行为,本次活动成员可直接向常务理事会反映情况。

5、志愿者在活动中不得衣冠不整,做出违反国家法律及爱心同盟义工章程和相关制度、有损个人及爱心同盟义工形象的行为,以维护个人及爱心同盟义工的形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志愿者在活动时不得有任何商业或宗教行为。

7、志愿者在活动中如果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小组负责人联系。(同样适用于志愿者对爱心同盟义工上组织内任何方面的建议)

8、当发现其他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违纪现象时,每个志愿者都有权力和义务加以劝告和劝止,同时请告知小组负责人。

9、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首先确保个人人身安

全,及时告知小组负责人。

10、在接到小组负责人或联络员通知时,应确定能否参加,使小组负责人能做好统筹工作。若届时因故不能参加,请在活动前及时通知负责人。

11、爱心同盟义工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完成爱心同盟义务工作者协会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爱心同盟义务工作者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12、每次活动实行登记签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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